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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11:21:33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之初,各省(区、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授权,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制定了本省(区、市)实施细则。随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原有的参照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和教育发展要求,国家也不断改进高校招生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体检标准。目前,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主要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3月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教育专业不宜录取和不宜就读的疾病进行了规定。各省(区、市)依据国家高招体检标准,结合各地情况修改完善了本省(区、市)体检标准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
1、什么时候体检?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2、在哪些医院体检?
各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名录在网申时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询教育局。
3、体检费用是多少?
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4、体检表在哪里领取?
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
5、体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1.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6、幼儿园教师有无特殊性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7、孕妇不能胸透怎么办?
目前很多地区体检标准中对孕妇都有特别规定,孕妇可以免于放射科的相关检查,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对孕妇例外的话,只有错过这一次的认定,等到下次再认定。(来自中公教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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